|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于木材用的聚己酸乙烯酯乳液胶粘剂。
2 引用标准
GB 1915 定性滤纸
GB/T 2944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GB/T 11175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分为I型和Ⅱ型两种。I型为常温型。Ⅱ型为低温型。
4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l规定:
表1
|
项 目
|
指 |
标 |
|
Ⅰ型 |
Ⅱ型 |
|
外观 |
|
乳白色,无粗颗粒 |
和异物 |
|
pH值 |
|
3~7 |
|
|
不挥发物,% |
≥ |
35 |
|
|
粘度,Pa·s |
≥ |
0.5 |
|
|
灰分,% |
≤ |
3 |
|
|
最低成膜温度 |
≤ |
17 |
4 |
|
木材污染性 |
|
较涂敷硫酸 |
亚铁的显色浅 |
|
压缩剪切强度, |
干强度 ≥ |
9.8 |
6.9 |
|
|
湿强度 ≥ |
3.9 |
2.0 |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pH值,不挥发物,粘度。灰分和最低成膜温度
按GB/T 11175的规定进行。
5.2 木材污染性
按附录A进行。
5.3 压缩剪切强度
按附录B进行。
6 检验规则
6.l 取样方法按GB/T 11175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6.2 出厂检验为表1中外观、pH值、不挥发物及粘度四项;最低成膜温度、灰分、木材污染性及压缩剪切强度仅在型式检验时测定。
6.3 检验合格后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批次、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及检验日期。
6.4 检验结果如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应按本标准6.1的取样方法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列仍有一项未达到技术要求,则该批胶粘剂为不合格品。
6.5 供需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由专业监督部门仲裁。
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包装、标志、运输按GB/T 2944的规定执行,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胶粘剂必须室内贮存,环境温度为5~37℃,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计为半年。超过贮存期的成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可使用.
附录A
木材污染性试验方法
(补充件)
A1 试剂
a. 0.01%硫酸亚铁溶液.
b. 0.1%丹宁酸溶液.
A2 显色试片
采用经0.1%丹宁酸水溶液浸泡且经干燥过的定性滤纸,定性滤纸符合GB 1915的规定。
A 3 操作步骤
分别将样品和0.01%硫酸亚铁水溶液在两显色试片涂成均匀的薄层,待试片自然干燥后,比较显色程度。
显色聊魔,
附录B
压缩剪切强度试验方法
(补充件)
B1 试样
B1.1 试片
采用含水率(以绝对重量为基准)15%以下,密度大于0.5 g/cm3的桦木边材作试片材料(也可用强度接近桦木的木材代替)其胶接面应加工平滑且材料的主纤维方向与试片的轴向平行,试片形状及尺寸如图所示。

B1.2 试样的制备
把经充分搅拌的样品,分别涂在两块试片的胶接面上,胶接面积为25 mm x 25 mm,涂胶量均为100 g/m2。按图要求将试片迭合胶接成试样,迭合时间不超过10min,胶接面施以0.49~0.98MPa的压力,室温为20±2℃,相对湿度60%~70%,装配时间24 h,解除压力在同样环境条件下放置48 h,此试样即可进行干强度试验;若进行湿强度试验,此试样在30±l℃的水中浸泡3 h后,再于20±1℃的水中浸泡10min,然后立即进行压缩剪切强度试验。
B 2 试验条件
B 2.1 若采用机械式试验机,应使试样的破坏荷载在满标荷载的10%~80%范围内。试验机的力值误差应不大于1%。
B 2.2 试验时把试验机的加载荷载控制在每分钟7.85~9.87 kN以内。
B 2.3 要使用能保证应力集中在胶接面的夹持器。
B 2.4 试验时温度20±2℃,相对湿度为60%~70%。
B 3 试验步骤
B 3.1 用精度不低于0 1 mm的量具测量试样胶接评分的长度和宽度.
B 3.2 把准备好的试样安放于夹具中,应使所施的力互相平行。启动试验机,记下试样的胶接部分受压缩剪切破坏时的最大荷载。
B 4 试验结果
B 4.1压缩剪切强度(口)按下式计算:
式中:σ一—压缩剪切强度,MPa;
P——试验断裂时的最大载荷,N;
L——试样胶接部分的长度,mm;
B——试样胶接部分的宽度,mm。
B4.2 代表同一性能的试样一般不少于五个,试验时若试样的木材未发生破坏.且有不少于五个试验结果的极差在2.5MPa以内,则试验结果有效。试验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到0.1 MPa。
B 4.3 仲裁试验或需测定标准偏差及变异系数的情况下,试样应不少于10个。
B5 试验报告
a.腔粘剂型号、批号和生产日期;
b.木材试片的规格、材质;
c.试验温度、湿度及试样制备日期;
d.压缩剪切强度的算术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
e.试样破坏类型和数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有机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学栋、李宗玉。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K 6804—1977(93)《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T 11178—89《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