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六章 经 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是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组成部分。本委员会的性质:1.是中国木工胶粘剂生产、经营、应用及其设备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和咨询单位自愿加入组成的社会团体。 2.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3.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胶粘剂工业的方针政策;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指导下,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木材胶粘剂生产及其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争取政府的支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宏观调控;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和行业内部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横向联系,开展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速技术进步,加强协作,沟通本行业企业和国外相关企业或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木工胶粘剂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要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1、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木工胶粘剂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产品标准等问题的建议;
2、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制定和贯彻经济政策、法律和法规;
3、建立稳定渠道,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会员通报。
4、及时了解本行业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市场的需求,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本行业和市场的要求;
5、了解、研究和开发木工胶粘剂生产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和新设备,组织木工胶粘剂行业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并积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6、顺应社会需求,积极推动木工胶粘剂的环保、阻燃方向的研究与开发。
7、推动行业间的经济和技术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之间和有关行业之间在经营、技术合作与竞争中发生的问题;
8、执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有关决议和承担有关义务,加强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横向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是团体会员制。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正式会员中,凡从事木工胶粘剂生产及其设备制造的企业和事业以及与木工胶粘剂生产相关的科研、教学和咨询等单位,均可加入本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2、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3、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 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2、 获得委员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不含技术转让范畴的内 容);
3、 在委员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委员会的管理办法,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 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 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不履行其义务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委员会管理办法;
2、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听取和审查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4、 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上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5、 改选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上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6、 讨论并决定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宜;
7、 确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有出席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十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批准生效。常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推荐接替人员,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常务理事会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或代理)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 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审查大会文件;
2、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上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3、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负责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4、 对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审定委员会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6、 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7、 审定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事宜;
8、 审查秘书处工作;
9、 审查批准以委员会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职责如下:
1、 召集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4、 代表(或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对外联络;
5、 根据会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布置、监督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6、 在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派一名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的工作。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林产工业木工协会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和木工胶粘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办公地点设在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任务:
1、 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 收集行业信息及相关信息,定期向会员通报;
3、 负责将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工作情况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汇报;
4、 了解并协助解决各会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工作;
5、 与国家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提供制定有关政策之依据;及时收集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向会员通报;
6、 协助收缴会员活动赞助费,制定经费预算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执行经费预算计划;
7、 根据理事长的指令,完成其它工作。
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活动经费从会费和赞助费中列支。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胶粘剂与人造板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依照《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费筹措”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胶粘剂与人造板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列支项目为:
1、 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办公、活动经费;
2、 收集、分发各种信息、资料费用;
3、 委员会聘请顾问的费用;
4、 专职人员的工资等。
以上项目的各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如工作需要,特殊开支经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胶粘剂与人造板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